医疗产品设计的原则
2022-02-14 03:26:27 2634次浏览
原则就是行事所依据的标准,那医疗产品设计的原则有那些呢?针对这个问题,下面还是让设计公司为大家详细说明一下吧!
一、满足医疗功能使用需求的原则
医疗产品设计主要是在使用上提供便利,能帮助各不同科室在诊治上实现快速、效率高的操作。因此要能满足用户在功能设计上的基本原则,可让用户在满足医疗功能使用的原则上还能让患者感觉舒服。
二、经久耐用的原则
既然是要进行医疗产品设计一定要注意所设计的作品要能经久耐用,在设计时不但要外观简洁避免做出太过复杂的设计,而且还要能保障所设计的医疗机械产品经久耐用。才能实现医疗器械设计的价值能让设备持续更长久的使用寿命,节省更多的投入成本及使用成本。
三、人性化使用的原则
由于不同的科室对器械的需求不同,所以医疗产品设计时要围绕人性化的使用原则来进行设计。也就是能方便用户易于操作使用并能让各科室实现一站式的使用。能让患者通过专属设计的医疗产品设计倍感亲切温馨。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一款好的产品,往往拥有一个漂亮的外观,想要吸引住消费者的眼球,那么作为设计师来讲,产品的外观设计至关重要,不能设计的千篇一律,也不能设计成稀奇古怪,产品外观设计要恰到好处,通过分析产品的消费群体,受众人群,设计出大众喜欢的外观出来。大家都了
-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工
-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中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按照工业设计概念与界定来分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工业设计与工艺美术设计的界限正在变得日益模糊,一些原属于工艺美术设计领域的设计活动兼具了工业设计的特点,如家具设计与服装设计。 工业设计作为连接技术与市场的桥梁,迅速扩展到商
-
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工业设计简称ID。指以工学、美学、经济学为基础对工业产品进行设计。 工业设计分为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4类;包括造型设计、机械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规划、室内设计、UI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等。
-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商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
-
对于高端定义的产品而言,简练的设计语言,在产品上的运用,会符合当代人审美的一种追求。以人为本,追求产品的设计达到“刚刚好”,化繁为简,抛弃过度的装饰主义,由简单的几何元素推敲出来的产品造型,不易让人审美疲劳,更多的是一种素雅、高品质的体现。
-
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
-
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
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
-
工业设计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产品,区别于手工业时期单件制作的手工艺品。它要求必须将设计与制造、销售与制造加以分离,实行严格的劳动分工,以适应于高效批量生产。这时,设计师便随之产生了。所以工业设计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研究的是现代工业产品,满足
-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