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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外观设计受哪些因素影响?

2022-02-14 03:27:40    2926次浏览

产品外观设计的作用相信大家都清楚,不然也不会有这么企业寻找专业的设计公司进行合作。为了更好的进行产品外观设计,下面先来了解一下产品外观设计受哪些因素影响。

一、造型美观因素

产品外观设计的核心任务是产品外观形状,三维造型是塑造产品形式美的主要手段。工业设计师在设计中基于设计研究的产品定位,围绕消费者和市场需求,制定差异化的设计策略,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形成鲜明的对比,突出产品的个性化形象。造型设计重要的是创新,不雷同不盲目模仿,而是在充分的市场研究基础上合理地赋予产品新颖的形态和独特的个性,从外观早和内部结构造型都要进行重新设计。外观造型也要符合人体工程学要求,产品必须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比如手持产品设计,穿戴产品设计,不同体量的产品对人机工程学的要求都不一样,外观造型的目标还是要让用户更方便更舒适的使用产品。

二、材料工艺因素

工业设计师在设计时应考虑如何选择设计材料,材料加工工艺影响产品的外观品质和视觉体验,材料选择应满足各种环境下使用的产品功能,比如产品外壳材料除了造型美观,还要肩负保护产品内部结构,维持产品性能稳定的功能。新材料和新工艺一直在发展,工业设计师除了掌握常用的产品材料和工艺以外,还要不断学习和尝试运用新材料和新工艺。

三、颜色搭配因素

产品的颜色搭配可以给用户传达强烈的视觉感受,颜色在产品设计中的作用主要是通过装饰效果改变外观造型的个性。合理的色彩运用美化了产品外观,也美化了用户心理。因此,在产品设计过程中,采用灵活多样的色彩组合设计。用户有更多的产品选择,这增加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一款好的产品,往往拥有一个漂亮的外观,想要吸引住消费者的眼球,那么作为设计师来讲,产品的外观设计至关重要,不能设计的千篇一律,也不能设计成稀奇古怪,产品外观设计要恰到好处,通过分析产品的消费群体,受众人群,设计出大众喜欢的外观出来。大家都了
  •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工
  •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中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按照工业设计概念与界定来分类: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现代化技术的运用,工业设计与工艺美术设计的界限正在变得日益模糊,一些原属于工艺美术设计领域的设计活动兼具了工业设计的特点,如家具设计与服装设计。 工业设计作为连接技术与市场的桥梁,迅速扩展到商
  • 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工业设计简称ID。指以工学、美学、经济学为基础对工业产品进行设计。 工业设计分为产品设计、环境设计、传播设计、设计管理4类;包括造型设计、机械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规划、室内设计、UI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广告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等。
  • 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商
  •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 如果某一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描述性标记”,其使用者在寻求商标注册或商标权保护时,必须证明该外观设计已经在市场上获得了第二含义,可以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由于绝大多数外观设计不具有内在识别性,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
  • 对于高端定义的产品而言,简练的设计语言,在产品上的运用,会符合当代人审美的一种追求。以人为本,追求产品的设计达到“刚刚好”,化繁为简,抛弃过度的装饰主义,由简单的几何元素推敲出来的产品造型,不易让人审美疲劳,更多的是一种素雅、高品质的体现。
  • 既然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不同的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来源,既然外观设计和商标在构成上又有相同之处,那么,当产品的外观设计也具有识别性和指示性时,就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
  • 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   在商品上附加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应当包括平面的和立体的产品(商品)外观设计。这样,不论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外观设计,只要具有可识别性,就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  在美国1930年的一个案例中,申请人就一件混凝土搅拌器的外观设计提
  • 工业设计的对象是批量生产的产品,区别于手工业时期单件制作的手工艺品。它要求必须将设计与制造、销售与制造加以分离,实行严格的劳动分工,以适应于高效批量生产。这时,设计师便随之产生了。所以工业设计是现代化大生产的产物,研究的是现代工业产品,满足
  • 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
  •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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