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小家电外观设计,产品结构设计,专业20年
2024-10-02 11:00:01 313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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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工业设计是一家以产品创新为核心的产品策划设计公司,我们擅长于创建品牌与产品的密切联系,并把这种联系运用到营销及传播达成中去。
基准工业设计为客户提供包括产品设计、生产供应链、品牌策划以及产融孵化等专业服务和平台支持。
基准工业设计宗旨:为客户价值而创新,用创新策略,重塑品牌与产品商业价值
基准工业设计中的产品-Product 艺匠盲从跟随,设计推动进步,我们倡导有策略的设计,而非单纯的造型,无设计不策划。
基准工业设计中的营销策略-Marketing 一切营销均以获益为目的,无论传播您的品牌、设计您的产品,我们均坚守这一原则。
基准工业设计中的品牌识别-Brand 品牌需要以创新活力推动持续进化,这一创新来自我们对产品经营活动的认真观察、甄别以及筛选。
基准工业设计诠释:产品与营销革命
在长期的工作中品物观察到制造业与产品之间密切的关联,然而目前很多营销策划公司没有把产品作为营销的重要手段看待,它导致制造业很难从传统营销模式中获益。这也是我们决心创建以产品创新+产品策划为特色的商业策略服务的初衷。
基准工业设计诠释:品牌与商业创新
这是一个价值消费的时代,消费者聪明而苛刻,总是孜孜不倦的提出更高的要求与期望,他们了解市场机制,明晰欺诈与真实,理性的看待产品的实际价值。您需要不再仅仅是一个名字,图形或者渠道,还要像他们传达您的承诺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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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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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真正为人们所认识和发挥作用是在工业革命爆发之后,以工业化大批量生产为条件发展起来的。当时大量工业产品粗制滥造,已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业设计作为改变当时状况的必然手段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与传统产业相比,工业设计产业具有知识技术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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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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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的“商品装潢”即含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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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由专利法予以保护,商标由商标法予以保护,二者似乎不应有重叠之处。但在事实上,外观设计与商标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观设计是由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构成的,商标是由文字、图案、形状或其结合构成的。至少,二者在构成上都有形状和图案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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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标记划分为四类。从可识别性和可受保护性来说,这四类标记由强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指示性标记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与图形的结合而指示商品的来源和特征等;描述性标记,包括姓氏、地理标记等,只有在市场上具有了识别性,也即获得了“第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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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又称工业产品设计学,工业设计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美学,人机工程学,机械构造,摄影,色彩学等。工业发展和劳动分工所带来的工业设计,与其它艺术、生产活动、工艺制作等都有明显不同,它是各种学科、技术和审美观念的交叉产物。工业设计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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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计又称工业产品设计学,工业设计涉及到心理学,社会学,美学,人机工程学,机械构造,摄影,色彩学等。工业发展和劳动分工所带来的工业设计,与其它艺术、生产活动、工艺制作等都有明显不同,它是各种学科、技术和审美观念的交叉产物。单指产品设计,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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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可以做出进一步的解释。1995年7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其中第3条说:“本规定所称装横,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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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对医疗器械产品的外观设计的重点从以前服务于用户产品功能性的设计,逐步转移到对用户心理活动的研究设计;简单地说就是不仅仅是对产品进行外观造型的单一设计了,而更多的是在与人机交互进行对接,设计出更优质更适合用户体验的产品外观,工业设计师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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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又隐含着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事实上,运用形状、图案、色彩对产品的外表进行装饰或设计,必然会为产品带来一定的美感。当然,对于外观设计中美感的要求不能定得太高。外观设计是就产品的外观所做出的设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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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高端定义的产品而言,简练的设计语言,在产品上的运用,会符合当代人审美的一种追求。以人为本,追求产品的设计达到“刚刚好”,化繁为简,抛弃过度的装饰主义,由简单的几何元素推敲出来的产品造型,不易让人审美疲劳,更多的是一种素雅、高品质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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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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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中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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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3条也说:“本规定所称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这也表明,受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具有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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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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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保护上,版权法就与专利法有所重叠。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才制订了专门的外观设计注册法或工业版权法,对外观设计采取了既具有专利法特征又具有版权法特征的保护方式。从观念上说,专利法保护富有美感的具有工业实用性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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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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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具有识别性和第二含义的外观设计,即能够向消费者指示商品的来源。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5条,法律所保护的是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包括外观设计),禁止的是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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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观设计的商标权保护上,美国是首先确定有关的外观设计是否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国家。如果某一外观设计具有内在识别性,则相当于上述的“任意性或奇异性标记”,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请商标注册或要求商标权的保护。然而,具有内在识别性的外观设计并不多见。工